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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與審批規定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與審批規定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號發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號第一次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號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申報、審批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和國家計委、水利部、國家環保局發布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從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開發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審批制項目,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核準制項目,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備案制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項目開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納入下階段設計文件中。
第三條開發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依據水土保持技術標準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實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資概算。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有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參加。
第四條水土保持方案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凡征占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一萬立方米以上的開發建設項目,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其他開發建設項目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內容和格式應當符合《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
第五條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報工作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具體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能力和業務水平,并由有關行業組織實施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該行業組織制定。
第六條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費用應當根據編制工作量確定,并納入項目前期費用。
第七條水土保持方案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開發建設項目方可開工建設。
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應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央立項,且征占地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五十萬立方米以上的開發建設項目或者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中央立項,征占地面積不足五十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五十萬立方米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地方立項的開發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由相應級別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由開發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跨地區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向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各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