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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有效期:排污許可證分為兩種,一種為排污許可證;另一種為臨時排污許可證。前面在談到申領許可證的條件的時候,已經提到審批手續完善、環保設施齊全、運行正常、排污筒(口)規范,已通過達標驗收的排污單位,領到的是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是三年,如果是審批后,批準試生產的企業或者是限期治理期間的企業,領到的是臨時排污許可證,臨時排污許可證的使用期限是3個月至1年,長不得超過一年。
那么要特別強調的是,排污單位領到的排污許可證不是說一勞永逸的,還存在重新申領和年檢的問題,重新申領:1、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有效使用期限屆滿后,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要在限期屆滿之日起15日內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
2、在排污許可證有效使用期限內,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在發生重大變化前15日內向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
年檢:排污單位領到排污許可證后,在有效期內,要在當年的12月31日前到當地環保部門(縣環保局污控科)進行年檢,通過年檢核定各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執行的濃度標準以及排放方式和排放趨向。
- 上一個:排污許可的申領條件